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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披露与监管

发布时间:2015-01-27 00:00:00浏览次数

一、信息披露

144. 什么是信息披露?

答:同上。具体可参见上海股交中心部分。

145. 拟挂牌企业挂牌前要披露哪些信息?

答:拟挂牌企业挂牌前需要披露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及股权公开转让说明书等。

146. 全国股转系统对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挂牌公司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其中年报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4)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二、市场监管

147. 企业挂牌后新三板重点对哪些方面进行监管?

答:企业挂牌后新三板重点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 (1) 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2) 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规范、政策性规定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 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 (4) 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 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事项。

148. 什么叫持续督导?

答:持续督导是指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