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申请法律援助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在本区范围内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批。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申请法律援助审批

事项代码:5152

三、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实施法律援助事项所涉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为本区县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包括事项受理、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二)审批内容

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

(三)法律效力

准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就其申请的法律事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为目的,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152事项的公民个人。

五、审批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济困难

1.本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具体标准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具体按照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

2.对于公民见义勇为主张其合法权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农民工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下列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8.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1.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3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本项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4

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有代理权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本项材料。法定代理的,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有法定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供的委托书须真实有效,须载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真实意思表示。

 5

经济状况证明

原件

1

纸质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出证机关印章。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6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行政审核6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援助决定文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九、审批证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

2.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51号。

(二)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电话咨询

 “57187148”

十四、投诉渠道

()投诉接收方式

窗口、信函投诉及电话投诉

(二)受理部门

奉贤区司法局法制科

(三)地址

奉贤区南桥镇气象路139号    

(四)电话

57184565

(五)邮政编码

201400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法律援助机构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法律援助审批。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法律援助机构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法律援助审批。



法律援助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