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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域内一级及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护理人员。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代码:5366

三、办理依据

(一)《护士条例》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三)法律效力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四)审批对象

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需变更执业地点的人员。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办(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

2、依申请变更的审批条件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本区域内一级及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护理人员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提交以下材料皆可申请变更:

(一)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延续执业注册(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3、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申请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1)该表格可领取或从www.hs.sh.cn网站下载;

2)表格均要有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盖章;

3)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相同;

4)《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填写内容应与其他提交材料内容相符合,如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获得护士资格时间及省市、工作年限、工作岗位、所在单位确认在岗情况等。

2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复印件

1

纸质

有效期内

 

(三)行政审批申请表格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hs.sh..cn/)下载

八、审批期限

(一)一般程序

1.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

2.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3.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二)当场办结

1.申请期限:申请期限

2.受理期限:当场

3.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起2个小时内审批办结

九、审批证件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一般程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

(2)网上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通

(3)信函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展

2.当场办结程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

(二)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冬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0016:50

            夏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6:5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45

(三)网上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信函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展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305

(二)电话投诉

  02137111421

(三)网上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通讯地址:奉贤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 新办(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适用情形:申请人持有《护士执业证书》要求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奉贤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公开(http://www.fxhs.org.cn/)。


() 新办(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2.适用情形:申请人持有《护士执业证书》要求申请变更执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