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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备案申请。

二、事项名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代码5372)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备案证明。

第五条 卫生备案证明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组织)地址、经营范围、卫生备案证明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组织)地址按经营单位实际地址填写。卫生备案证明号格式为:(沪或区县简称)卫二水备字〔年份〕第XXXX号,采用统一编号。 卫生备案证明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备案证明核准的内容进行操作;要求变更备案证明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主体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审批内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注销)

(三) 法律效力: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不得进行清洗消毒工作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遗失或破损,应当及时登报申明,然后向原发证部门补发申请。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注销情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因其它原因不能保证清洗消毒卫生质量的。

(四)审批对象

注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办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奉贤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规定需要取得卫生备案证明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6)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7)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8)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9)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2.依申请变更的审批条件

1)拟变更的《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由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且只能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

2)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卫生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3.补证的审批条件

1) 卫生备案证明遗失或破损,拟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的《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2)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卫生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4.依申请注销的审批条件

1)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因其它原因不能保证清洗消毒卫生质量的。

2)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注销程序,书证等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申请人提供的卫生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注销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单位条件不符合上述业务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报材料按本手册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4.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1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原件

2

纸质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3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4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5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1.  查看原件

2.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

消毒剂卫生许可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遵守有关卫生管理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认真如实填写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1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原件

1

纸质

真实且有效

2

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 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 加盖公章

 

4

派出所路名、路牌变更证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

上海市奉贤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1.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2.加盖公章

3.补证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1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1.真实且有效(指破损补证情形)

2.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加盖公章

3

遗失登报申明

原件

1

纸质

1.登报报纸一份

2.加盖公章

4

遗失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注销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1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原件

1

纸质

真实且有效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加盖公章

3

注销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三)行政审批申请表格

《上海市奉贤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申请书》均可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sj.sh.gov.cn/下载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本证件无有效期限。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 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

5. 申请人对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 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办理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8. 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9. 申请人合法权益因办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0. 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办理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给予补偿;

11. 申请人认为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办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办理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办理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 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4. 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办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 办理机构对申请人取得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2.网上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通

3.信函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通

4.传真接收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二)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冬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0016:50

            夏令时   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6:5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830

(三)网上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咨询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卫计委窗口

邮政编码:20149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305

(二)电话投诉

02137111421

(三)网上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四)电子邮件投诉

本业务尚未开通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218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程序

() 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和个人申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的办理。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备案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 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现场审查: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审查。

 c.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仅限路名路牌),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备案证明。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三)补证

   1.业务描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由于保存不当遗失卫生备案证明,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卫生备案证明。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已取得《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由于保存不当遗失,申请补发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依法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申请注销卫生备案证明的, 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持有《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的且需要注销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奉贤卫生监督网站(http://www.fxhs.org.cn)公开审批结果。

 


() 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和个人申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的办理。

  审批流程:申请人携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窗口登记→受理→科室审查→审批决定→窗口制证与送达→归档

具体办理程序:

1)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备案申请的,可以撤回,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1. 审查与决定

      a.资料审查:对资料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书面审查。

      b.现场审查: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对现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审查。

 c.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窗口制作《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仅限路名路牌),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备案证明。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已持有《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三)补证

   1.业务描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由于保存不当遗失卫生备案证明,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卫生备案证明。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者已取得《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由于保存不当遗失,申请补发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依法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经营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申请注销卫生备案证明的, 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一)新办1.一般程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持有《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的且需要注销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