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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分期缴纳

一、事项名称

办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书》

二、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9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办理机构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庭发展科负责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违反规定生育时女方或未婚一方为本区户籍,且符合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办理材料

符合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时,除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外,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无业的提供劳动手册;

(二)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本人确有实际困难的承诺书。

六、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奉贤区卫生计生委联系电话:(0215710191357187012

      办理地点:南桥镇大寺路15

七:办理时间:

(一)受理期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审核。

(二)办理期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

八、办理流程

1、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应当到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应当到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