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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事项代码:5157
三、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财政部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8号)
五、办理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企财科   TEL021-33611047
六、审批条件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七、申请材料
()、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八、审批期限
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
    财政机关批准后,应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商务及外汇主管部门。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合作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财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的合作企业对于财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奉贤区财政局清点材料并受理申请。
3、审核。奉贤区财政局审核申请材料。
4、决定。奉贤区财政局决定是否为申请企业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1、申请。申请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奉贤区财政局清点材料并受理申请。
3、审核。奉贤区财政局审核申请材料。
4、决定。奉贤区财政局决定是否为申请企业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