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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审批的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事项代码:5162
分项名称: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负责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签发,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
注册在本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五、审批条件
1.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人将申请的纸质材料交到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现场确认、当场受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首次)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登录上海财政网上办理平台下载表格并按规定填写完整
2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5
登录上海财政网上办理平台下载表格并按规定填写完整
3
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2
 
4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6
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7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1
含业务负责人 
8
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如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9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2
 
10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复印件
2
 
11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13
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1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申请
1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16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2.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原件
1
登录上海财政网上办理平台下载表格并按规定填写完整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3
税务登记证书
复印件
1
 
4
办公用房产权
复印件
1
 
5
专职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1
 
6
会计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3.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登录上海财政网上办理平台下载表格并按规定填写完整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3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1
 
4
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5
办公用房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6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7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变更申请
8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适用于委托变更申请
 
4.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申请书
1
1
 
 
5. 依申请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
 
2
代理记账资格证书
原件
1
原件收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首次)
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录2--1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见附录2--2
2.依申请变更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录2--3
3.延续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录2--4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二)办理期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每年430日前向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路1218号(南楼201室)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8号(南楼201
(二)电话咨询
02133611045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解放路1218
邮政编码:201400
(二)电话投诉
33611027  33611028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延续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办公地点实地查看,并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代理记账许可证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延续的申请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报送资料(申请涉及办公地点变更的需对办公地点实地查看)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审核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获许可的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从业人员、办公地点等依申请变更的办理。
(三)补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审核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根据审核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获许可的机构补证的办理。
(四)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审核后做出是否注销的决定,并根据审核结果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获许可的机构依申请注销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财政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在上海财政网站(http://www.czj.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