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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放样复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开工放样复验”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事项代码:5259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准予开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奉贤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间距、退界、地质资料汇交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复验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放样复验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审批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现场放样的灰线进行检测;

放样灰线应当符合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放样灰线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完成地质资料汇缴;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单位未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未进行现场灰线放样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灰线进行检测;

放样检测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应提供下列资料:

序号

         

 

 

分类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

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1

纸质

3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总平面图(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章)

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1

纸质

5

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原件

1

纸质

6

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原件

1

纸质

7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市政管线工程应提供下列资料:

序号

         

 

 

分类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申请表》(管线工程)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原件

1

纸质

3

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原件

1

纸质

4

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

2)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或个人)印章;

3)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五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经复验合格的,由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同意开工。

(二)不批准的

经复验不合格的,由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提出放样复验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受

网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http://plpm.shgtj.gov.cn:7001/plpmol/login.htm

2、窗口接收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局规划和土地执法大队:(02157181177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电话投诉

局规划和土地执法大队:(02157181177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经现场放样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检测后,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规土执法大队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三)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www.fxghtd.gov.cn/fxgh/),向社会公开。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经现场放样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检测后,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规土执法大队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三)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