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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规划验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竣工规划验收》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竣工规划验收》审批

事项代码:526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要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履约情况;

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地名使用和现场设置情况;

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

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四)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未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建设项目应不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的要求;

建设项目未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未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8. 工业项目土地核验还应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9.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0.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土地核验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一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市政管线工程综合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6.《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10.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市政交通工程综合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8.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9.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十五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二)不批准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论通知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外网申报

网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http://plpm.shgtj.gov.cn:7001/plpmol/login.htm

2、窗口接收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局规划和土地执法大队:(02157181177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3号楼2  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二)电话投诉

局规划和土地执法大队:(02157181177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规土执法大队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三)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http://www.fxghtd.gov.cn/fxgh/),向社会公开。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规土执法大队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三)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