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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名称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居住区名称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地名公告。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
事项代码:5672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4、《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
5、《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文依据具体内容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四)居住区、集住地、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地名办)、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县地名办)。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居住区名称由建设单位向区、县地名办申报。区、县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审批。
(三)审批内容
居住区名称。
(四)法律效力
所申报的居住区名称经批准后,受法律保护。公告、文件、证件、地图、地理教科书、地名志、地名词典、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
(五)审批对象
根据《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居住区指外环线以内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外环线以外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类建筑群。审批的对象为上述居住区名称。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应予以许可。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不予许可。
六、许可数量
居住区名称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纸质的材料为A4或A3规格;
2、其他大于A4规格的纸质文件或图纸,需折叠成A4规格;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电子文件或数据需刻成光盘。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 供 材 料 | 原/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 | 备 注 |
1 |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更名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
4 | 审定设计方案的规划总平面图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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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 原件 | 2份 | 纸质和电子 | 需标注项目四至范围及所申报名称。 |
6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表格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附录2)
2、获取表格途径:区县地名办提供,或下载(http://www.shsmi.cn/dmb)
(四)申报准备
1、可通过区县局受理窗口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2、按申请材料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3、按《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附录2)的填表内容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签字,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许可证件
(一)准予许可的
制发《地名使用批准书》。
(二)不予许可的
出具《地名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县规土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改正;
5.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申请本事项由受理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属市地名办受理、审核或审批的地名申报事项。
2、各区(县)规土局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属区县地名办受理、初审的地名申报事项。
接收地址:
受理窗口地址: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3号楼2楼
各区(县)规土局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可通过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bsgc/的上海市规划系统“一书两证”总窗口通讯录中获取。
(二)接收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3号楼2楼
(二)电话咨询
局行政许可科电话:3361182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3号楼2楼
(二)电话投诉
局行政许可科:(021)33611822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区县规土局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县地名办按照居住区命名相关规定,对居住区名称申请的各项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移交市规土资源局。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做出决定的市局受理窗口送达。
(二)申请更名
符合更名条件的居住区名称,需办理更名申报手续,其程序同新办。
十六、审批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地名行政审批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地名行政审批文件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http:// www.fxgtj.gov.cn/),向社会公开。
十七、地名公告
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除门弄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区县规土局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县地名办按照居住区命名相关规定,对居住区名称申请的各项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移交市规土资源局。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做出决定的市局受理窗口送达。
(二)申请更名
符合更名条件的居住区名称,需办理更名申报手续,其程序同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