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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区行政区域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5276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用地、军事用地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四)法律效力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核定的规划条件,有关部门不予以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
(五)审批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且经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性B类程序或者C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审批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即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核准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有关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主体无要求。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2 | 建设项目承诺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3 |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 原 件 | 电子和 纸质各1份 | 电子和 纸质 | 1、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地址意向范围; 2、加盖申请单位图章; 3、地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4、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用地,还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
4 | 项目建议书或者有关计划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返还 |
5 | 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划拨土地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返还 |
6 | 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协议(市政用地视情况定)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对后返还 |
7 | 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 | 原 件 | 1 | 纸质 | 审核意见单中没有此项 |
8 | 位于历史风景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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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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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C楼2楼(规土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http://yslz.fangdi.com.cn: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htm
(二)接收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C楼2楼(规土窗口)
(二)电话咨询
局建筑管理科:(021)67137760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C楼2楼(规土窗口)
(二)电话投诉
局建筑管理科:(021)67137760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三)延续
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延续的,可申请延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http://www.fxghtd.gov.cn/fxgh/),向社会公开。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三)延续
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延续的,可申请延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