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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审批

事项代码:5257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 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临时建设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行失效,届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是我区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我局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但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应当征得市规土局的同意。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审批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建造临时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临时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3)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临时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2)临时建设项目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3) 临时建设项目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3

1/500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

以及

1/500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 件

图纸四份

 

电子文件一份

 

电子

纸质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

4

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

原 件

纸质三套电子一套

电子

 

纸质

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5

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

原件

2

纸质

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6

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

原 件

纸质二套电子一套

电子

纸质

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7

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

原 件

3

电子

纸质

 

8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

复印件

1

纸质

 

9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环保等)

原 件

1

纸质

 

10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内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编号。

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C2楼(规土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http://yslz.fangdi.com.cn: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htm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解放东路58号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工商大楼)西裙楼底楼大厅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局建筑管理科:(02167137760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C2楼(规土窗口)

(二)电话投诉

局建筑管理科:(02167137760

局执法监督法规科(信访电话):(02157180542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ghtd.gov.cn/fxgh/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执法监督法规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1号房地大厦

邮政编码:2014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建管科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建管科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科、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临时)》调整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4、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http://www.fxghtd.gov.cn/fxgh/),向社会公开。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建管科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建管科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科、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临时)》调整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4、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