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

一、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五条

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2、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3、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期限。

4、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6、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7、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交通站点暂未开通,且住宅小区与已开通的公交和轨交的站点距离均超过2公里,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交通车通达公交或轨交站点。

8、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菜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9、按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空调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10、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

11、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二、办理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房地产权证;

3、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批复及附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总平面图);

5、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有民防工程的包括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独立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非公益性设施,未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

7、雨污水排放须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提供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

8、住宅建设配套费缴清收据或住宅建设配套费项目包干使用证明 ;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10、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未标注具体门号与楼号的,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门牌号批件附图);

11、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其中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房屋分层平面图无需提供);

*12、根据申请交付使用的高层、多层、低层不同住宅类型,分别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交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过渡使用的公益性设施证明文件;

14、分期建设与交付信息表。

★以上材料打*号的提供原件,其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校对。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发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承办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科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望园南路1529弄3号C裙楼2楼)           电话:67137618

八、监督渠道:投诉电话:37596077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