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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孵化场(坊)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事项代码:5217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4条第2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11】50号、《关于开展2013年种畜禽、孵化场换证验收工作的通知》沪牧医办【2013】3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单位和个人申请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孵化场(坊)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二)审批内容

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可以生产销售已获许可的种畜禽。

(四)审批对象

申请在本区从事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孵化场(坊)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种畜扩繁场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种畜禽合格证或有资质种畜场的引种证明或品种配套系审定证书;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父母代种禽场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种畜禽合格证或有资质种禽场的引种证明或品种配套系审定证书;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孵化场(坊)准予批准的条件:

1.种蛋来自有种畜禽合格证或有资质种禽场;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孵化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孵化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场准予批准的条件:

1.种畜、禽来自于有种畜禽合格证或有资质的种畜、禽场;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新办

1.种畜扩繁场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2

上海市奉贤区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3

种畜场情况调查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4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新建场可在审批后补充

5

规范引种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合格证或引种证明复印件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

1

纸质

 

7

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品质、配套系的审定、鉴定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2.父母代种禽场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2

上海市奉贤区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禽场)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3

种禽场情况调查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4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新建场可在审批后补充

5

规范引种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合格证或引种证明复印件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

1

纸质

 

7

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品质、配套系的审定、鉴定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3.孵化场(坊)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2

上海市奉贤区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孵化场)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3

种禽场情况调查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4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新建场可在审批后补充

5

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6

与供种场签订供应种蛋的有关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4.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场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2

上海市奉贤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3

种畜禽情况调查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

4

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新建场可在审批后补充

5

规范引种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合格证或引种证明复印件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

1

纸质

 

7

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品质、配套系的审定、鉴定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二)依申请变更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延续

申请材料同新办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A3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科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A3

3.传真接收

传真电话:(02167182481

(二)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A3

(二)电话咨询

02167182481

(三)网上咨询

http://www.fxnw.cn/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厅(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A4

(二)电话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投诉电话:(02167189317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nw.cn/

十四、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被授权组织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区农委行政许可科根据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现场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区农委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首次办理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农委行政许可科书面审查后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重新办理程序同新办程序。

2.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地点或生产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在事实发生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后,在奉贤区农业委员会网站(http://www.fxnw.cn/ 上公开审批结果。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被授权组织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区农委行政许可科根据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现场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区农委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首次办理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区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农委行政许可科书面审查后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重新办理程序同新办程序。

2.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地点或生产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在事实发生后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