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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初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初审)

事项代码:5229

三、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初审

(二)审批内容

对本区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审查

(三)法律效力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四)审批对象

在本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2.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原件

2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2

纸质

如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等(可选)

3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

复印件

2

纸质

 

4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原件

2

纸质

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5

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

复印件

2

纸质

 

6

《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复印件

2

纸质

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或省级工作机构出具

7

《产品检验报告》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复印件需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8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原件

2

纸质

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9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报件

另需提供电子报件

10

土地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2

纸质

 

11

3年内种植(养殖)计划清单

原件

2

纸质

 

12

生产基地图

原件

2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九、审批证件

证件名称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重新申请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上海市农委政务网(http://e-nw.shac.gov.cn/)、电话咨询奉贤区农业委员会综合发展科受理窗口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8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8

3.传真接收

传真电话:(02167189222

(二)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8号)

(二)电话咨询

0216718922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厅(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A4楼)

(二)电话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投诉电话:(02167189317

(三)网上投诉

http://www.fxnw.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区农委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区农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区农委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农委。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区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新办、延续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农委(http://e-nw.shac.gov.cn)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一)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区农委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区农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区农委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农委。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本区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新办、延续的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