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补充
发布时间:2014-11-05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沪人社就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且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按照《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部分特定行业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0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所属区县从原试点的宝山区、闸北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县扩大至全市所有区县。
二、未按照沪人社就发〔2013〕50号文件规定纳入试点的相关用人单位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时,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加盖用人单位注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章的行业证明(样张见附件)。
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净增加就业人数”的核定口径为用人单位当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减去“2012年12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和2013年12月月底的在岗人数两者之间的较小值”,再加上期间在岗人员的自然减员人数。2013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净增加就业人数”的核定口径为用人单位当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减去2013年12月月底本市劳动力在岗人数,再加上期间在岗人员的自然减员人数。
四、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做好补贴申请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附件:行业证明样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