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3 00:00:00 浏览次数:

沪农委〔201432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有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28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市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补贴政策、补贴对象、操作程序等信息公开透明,资金分配、补贴范围与标准制定、补贴对象确定等公平正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农机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补贴资金,科学制定补贴计划,不断优化本市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发展都市高效生态农业,补贴范围中重点突出粮食、蔬菜、种源及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等产业,将补贴资金集中在生产急需、成熟适用和安全环保的农业机械上,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直补到户原则。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本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补贴范围是符合本市农业发展的,已列入国家或上海市支持推广目录并承诺在本市销售的农业机械。补贴范围通过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突出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需求较少、价值较低、功能模糊或监管较难的农业机械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满足所有的申请需求,具体品种由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商定发布。

第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补贴定额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市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具体标准由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市财政补贴资金合并使用。对于粮食烘干设备,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实行累加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市财政补贴定额的20%;对于其他机械,区县应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重点、机具监管能力及周边省份补贴落差情况从严控制累加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结算

第七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年度购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本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农机化发展目标,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并公布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农机化技术推广重点、区县年度资金计划控制数、补贴对象优选条件等具体工作要求。市财政部门及时将年度计划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

第八条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农垦系统农场)汇总补贴对象送交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对填写格式、规范性及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每月定期上报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实施方案及购机需求,科学制定补贴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粮食烘干设备的审核应符合当地烘干能力建设规划。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乡镇公告栏或市、区县农机化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补贴对象完成购机后,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送达验收单、上牌受理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一卡通账号)等材料送交所在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农垦系统农场),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第十条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农垦系统农场)核对结算材料后,每月定期将材料集中上报至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财务部门接结算申请后,予以审核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自乡镇农机管理部门上报结算材料之日起,30天内区县财政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第十一条 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分别向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实施年度资金结算,结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购机程序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在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农垦系统农场)领取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农垦系统农场)或在上海农机化信息网上直接填写申请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申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进行牌证管理的农机,申请对象须凭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申购(驾驶证复印件交送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车辆行驶证须在前三年,每年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事项);粮食烘干设备凭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交送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备案)申购。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取得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发放的确认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询价议价、购买补贴机具,机具送达后再由经销商提供的送达验收单(附件3)签字确认;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烘干机、冷库等价值较高补贴机具的,或单笔购置机具补贴资金超过5万元的,送达验收单还须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实地核实补贴机具并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超过规定期限不购机的视为主动放弃购机,当年不得再申购同类型补贴农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补贴范围、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管理补贴农机经销商以及对区县和市有关单位的补贴工作开展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是补贴专项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农业机械配置计划,审批购机补贴申请,做好补贴登记、信息公示和公开、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售后服务监管等工作;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是补贴专项实施的执行主体,负责受理、初审、上报购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购机做好必要的指导,对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实,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等。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购机补贴预算,拨付补贴资金,指导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对全市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市区结算工作,对本区域内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确保区县、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年度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机具标注,实行档案管理并做到“一机一档”,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购机者姓名(购机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购机日期、机具品种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发动机号、机架号、补贴机具编号、牌证号等。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补贴信息的公开,通过当地政务网站、宣传单、公告栏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将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资金额度、操作程序、补贴对象等各类补贴信息进行全方位公开,确保各工作环节全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在上海农委政务网和上海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开设立举报热线,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经查明举报情况属实的,按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拖拉机八年,其它机具五年)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机具。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对擅自转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倒卖补贴机具案件的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核减其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额度。

第二十条 补贴农机经销商的确定和管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县、市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0111111日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沪农委〔20114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