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4 00:00:00 浏览次数: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国家财政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证发展资金使用的科学、安全、有效,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服务外包是指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本指南所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重点城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从业人员结构。

第四条 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商定年度发展资金的支持领域和重点、支持额度、标准和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重点城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重点城市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二)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三)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服务外包平台资金的使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

(二)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助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被录用(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服务外包业务额的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七)包括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八)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九)“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十)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十一)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十二)出具为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包括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

(十三)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十四)经省级(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发展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www.fwwb.gov.cn)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指派专人申请,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后,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请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对最终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意见表,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的材料包括《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3)、《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详见附件6)等材料。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根据核查结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四章 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所有收到资金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均要在收到资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入账时间、资金数额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与反馈信息要按《档案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须建立重点城市、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申报档案,并向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发展资金拨付后的六个月内,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和绩效评估报告除地方商务部门留存外,须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欺骗、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