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沪发改财金〔201449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民间资金参与本市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天使投资,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经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1216

 

附件: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的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职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4、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天使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天使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暂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由其所属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第二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可采用阶段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和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六条 申请天使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三)在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天使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天使引导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对于在天使投资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的人士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第九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不参与该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拥有监督权。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所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委派一名观察员。


 

 

第四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天使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天使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天使引导基金合作的天使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评审。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天使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决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备案。


 

第五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决策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发布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决议进行备案并监督实施;

    (四)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行使投资评审职能。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天使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以确保天使引导基金决策的专业和高效。评审委员会主要由社会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关联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关联项目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对天使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具体进行投资决策并将投资决议抄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天使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做出投资决策,并将有关决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对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派出观察员;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天使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机制。


 

第六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股天使投资企业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在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天使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天使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在母基金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天使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天使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向天使引导基金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或天使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母基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天使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七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天使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天使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条 天使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二十一条 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天使引导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天使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天使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在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基金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范围内尽职履责,未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授权,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


 

 

第八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将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天使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有效期内,如受托管理机构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协议有关约定行为的,经查实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规定中止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