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见习资助项目”试行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00:00:00 浏览次数:次
一、指导思想
为 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经上海市科委、市教委批准同意,上海市大学生 科技创业基金会设立“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见习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创业见习”),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推动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主体和目标
1. 创业见习在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的指导下,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组织全市各分基金会具体落实执行。
2.2009年全年预计共组织带教见习企业(以下简称“见习企业”)300家,接受创业见习人员1000名。
3.创业见习对见习企业和见习人员给予一定经费补贴。优秀的创业见习人员在正式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时可予以加分。
三、创业见习人员资格
1. 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
2.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大三、大四本科生及在校研究生。
四、见习企业资格
1.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创业型企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队伍素质稳定,创业成长性明显。
2. 企业主要经营者创新创业素质较高,管理经验较丰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成效显著。见习企业带教见习人员的导师应是企业的创业者和主要经营者。
3.见习企业安排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应是能了解和熟悉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岗位。
4.注册在本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园区内的创业企业及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
五、组织实施
1.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负责会同各分基金会在已获得资助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全社会范围内宣传发动见习企业。
2. 各高等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在高校发动创业见习人员, 受理报名申请和审查资格。
3.各分基金会负责审查创业见习人员的创业意愿和相关能力,并挑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协商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进企业参加见习实践活动。分基金会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见习人员在落实了见习企业后,书面批准其正式进入见习活动,并报市基金会备案。
4.分基金会负责对参加大学生创业见习的人员实行跟踪管理,定期向企业和见习人员了解见习活动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创业见习人员参加创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协助沟通见习活动双方信息,评估见习成果,总结经验。
六.见习期限
每一期创业见习的时间一般为四个月,工作日不少于50天。
七.经费保障
1. 对见习人员和见习企业予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贴(补贴由见习企业领取,企业发放见习人员补贴应不少于每人每月600元)。
2.相关经费补贴待该分基金会该批次见习活动结束后,经审定符合创业见习试行方案相关规定后,予以划拨。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09年2月2日